- 關于《浙江省大數據專業高級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 2025/1/22 點擊次數:883
2025年1月10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浙江省大數據專業高級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我省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原則、方法和評價條件。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方案》有關內容,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意義
為推動人才強省、創新強省成為“重要窗口”建設的強大動力和鮮明標志,適應大數據技術不斷發展,加強大數據專業工程技術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的領軍作用,激勵廣大工程技術人員不斷進取,促進大數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國家有關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精神,結合大數據專業行業特點和我省行業實際,特制定此《方案》。《方案》從促進行業規范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要求出發,堅持評價全面、考核剛性、業績導向,建立以行業評價為主體、大數據專業行業標準為核心的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評價體系,探索實現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推薦、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推進全省大數據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工作目標、評審的有關要求、評審原則、其他事項四部分。明確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由瓴羊智能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和浙江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實行單位推薦制,并對專家庫組建等有關事項作出了要求。
后附的《浙江省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基本框架保持一致,主要針對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意義、適用對象、申報條件、評審條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總則
明確了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制定依據、目的意義及適用對象,指出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大數據領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報條件
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從思想道德條件、學歷資歷條件和其他條件三大方面明確了申報人員需要具備的條件。
在思想道德上,申報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積極為我省大數據行業發展服務。
在學歷資歷上,高級工程師要求申報人員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2年(博士學歷)或5年(本科及以上學歷)以上;對于轉評人員,要求其轉評后聘任工程師職務滿1年,中級職務聘任累計相加滿相應年限(博士滿2年,碩士及以下滿 5 年);正高級工程師要求申報人員取得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受聘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對于轉評人員,要求其轉評后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滿1年,且轉評前后聘任高級職稱的年限累計相加滿5年。對于不滿足資歷條件,但取得相應標志性業績成果的、世界技能大賽金牌/銀牌/銅牌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等的人員也可直接申報。
其他條件主要要求申報人員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且按要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三)評審條件
大數據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主要從專業理論水平和能力、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和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三方面對申報人員進行評定。
在專業理論水平與能力上,大數據專業評價條件均要求申報人員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理論知識,對所從事的本專業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具備承擔重大項目的能力,具備指導本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的能力及相關經歷。
在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上,大數據專業評價條件主要考察申報人員在科技成果獎項、重大項目、標準制定、技術發明專業以及技術創新變革等方面的經力與能力,具體要求根據行業的特點作詳細說明。
在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上,大數據專業評價條件主要考察申報人員在專業技術領域取得的技術成果及學術理論成果等,在大數據專業領域中產生的價值及影響力,具體要求根據行業的特點有詳細說明。
(四)附則
1.申報人員需提供與申報專業相關聯,并且為任現職以來或近五年以來取得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相應佐證材料。
2.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經歷、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知識產權等均與集成電路專業技術相關且為任現職以來或近五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3.申報人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并作為以后申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下列違規行為取得的職務任職資格,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1)明知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2)在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3)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者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未在申報材料上反映;
(4)在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5)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4.附則中明確提出,通過自評分申報的人員以及高技能人才申報人員需參加面試答辯,面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他評審對象,評委會視情況進行面試答辯。
5.附則當中對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進行了詳細說明。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解讀人:岑迪留,聯系方式:0571-8705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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