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衢州市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 2020/2/18 點擊次數:1438
市級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擴大市本級科技創新券使用范圍,提高科技創新券的受益面,營造良好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環境,現將修訂完善后的《衢州市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衢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2月14日
衢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和《關于推進創新驅動加快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和關于促進大商貿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衢政發〔2019〕35號)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工作機制
(一)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創業者無償發放,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的制度安排。創新券支持范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項目重復資助。
(二)衢州市市級創新券由衢州市科學技術局歸口管理,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創新券的日常運行與管理,開展創新券的申請、審核、發放、兌現等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對科技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科創大專項資金。
二、支持對象與使用范圍
(一)創新券支持對象是市級有技術創新需求的企業和創業者,優先支持經國家、省、市認定的科技型企業,在各類創業創新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和創業者,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工業設計基地和孵化器的在孵企業、創業者。
(二)創新券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委托開發。與研發機構合作或委托開發機構,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活動;
2.技術轉讓。購買技術及科技成果(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相關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技術咨詢。購買特定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方案設計、技術檢索和分析評價等;
4.檢驗檢測。購買分析測試、檢驗檢測等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科技創新券支持范圍;
5.知識產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是指專利代理、專利分析評估、專利質押、專利保險、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服務、專利糾紛服務等形式;
6.專項審計費。高新技術企業、市級及以上研發機構申報,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過程中產生的專項審計費。
7.獎勵補助。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市級重點企業研究院以及企業研發經費補助等獎勵補助,按照《關于推進創新驅動加快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和關于促進大商貿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衢政發〔2019〕35號)文件執行。
(三)鼓勵我市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可在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云平臺)(http://www.zjsti.gov.cn)經認證通過后,為企業和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服務。
三、申請與使用
(一)企業和創業者需要在創新載體購買創新服務的,須在省云平臺注冊并進行資格認證,獲得使用資格后,企業或創業者可申請創新券。
(二)企業和創業者可通過云服務平臺“創新地圖”查詢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并在線預約技術創新服務。服務合同履行后,創新載體須對該次服務進行記錄,作為實際收到創新券的依據。
(三)企業和創業者一年內申請使用技術轉讓、委托開發、技術咨詢、檢驗檢測、檢索查新及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的創新券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5萬元(申請創新券金額單個技術服務超過3萬元及以上的需簽訂正式合同并上傳)。
1.檢驗檢測、檢索查新及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等三項服務5000元以下的可全額抵扣(單個企業單項全年僅享受一次),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不超過30%抵扣;
2.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和技術咨詢等按30%抵扣;
3.專項審計費用按30%抵扣。
(四)在省云平臺注冊并接收創新券的市級創新載體,需提交相關資質證明及承諾書,經市科學技術局審核通過,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五)企業應當與開展創新服務合作的單位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四、兌現管理
(一)科技創新券依批次集中兌現。3月30日前在線申請兌付上年度創新券,以后原則上依批次集中兌現。創新載體和企業(創業者)在線提供技術合同、發票、服務結果憑證(如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承諾書等關鍵證明材料,市科學技術局即時審核,報局黨組會審定后兌現。
(二)創新券采取企業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兌現的方式,兌現時企業須在線提供相關兌現證明材料及承諾書。市科學技術局根據需要對上一年創新券使用兌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抽選不少于20%的企業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查。
五、管理與監督
科技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創業者和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經查實后注銷其創新券并追回騙取資金,列入信用“黑名單”,3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和政府各類獎補資金支持,且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其他事項
本辦法按《關于推進創新驅動加快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和關于促進大商貿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衢政發〔2019〕35號)規定的時間執行,原《衢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衢市科發高〔2018〕43號)廢止。
企業(創業者)承諾書
根據《衢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文件精神,我(單位)申請科技創新券項目扶持。現就我(單位)提供的與申請創新券項目扶持資金有關的資料和其他相關情況承諾如下:
一、我(單位)提供的發票、合同、服務憑證以及財務會計等方面的資料是合法、真實、完整的,全面、準確反映了我(單位)申領創新券項目扶持資金的有關經濟活動記錄。提供的證件、法律文書及有關文件是真實、完整的,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仍生效的。
二、提供的復印件未作任何修改,并已與原件核對無誤。
三、本次申報的創新券項目扶持未申報和獲得其他科技項目資助。
單位(蓋章):
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簽字):
年 月 日
載體承諾書
根據《衢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文件精神,我單位申請科技創新券地方載體,為企業和創業者提供相關服務,現就我單位服務承諾如下:
一、本單位公開的服務信息真實準確有效,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二、承諾誠信執業,保證從事的每項涉及創新券政策的服務遵循客觀獨立、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承諾在使用創新券的過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無虛假信息,無弄虛作假行為。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
四、承諾會保護用戶的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五、承諾不受理用于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或已列入省市級科技專項資金補助的在研項目的創新券。如違反上述承諾,所發生的相關責任由本單位自行承擔。
承諾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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