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度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申報建設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 2025/7/15 點擊次數:157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省加快建設創新浙江、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部署要求,加快企業研發機構擴面提質,根據省經信廳印發《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浙經信高新〔2025〕169號,詳見附件),決定開展2025年度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申報建設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領域
圍繞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全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領域、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領域,以及地方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二、申報條件
依托企業須為在浙江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企業申報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的基本條件
1. 原則上應建有省企業研究院、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2.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農業企業不低于5000萬元);
3. 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農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800萬元);
4. 具有相應人才隊伍、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研發基礎條件,創新能力評價得分達60分以上;
5. 上一年度至申請之日期間,未發生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違法、知識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為。
依托企業為山區海島縣的,可適當放寬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等基本條件。
(二)依托企業申報省企業研究院的基本條件
1. 原則上應建有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2. 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100萬元;
②營業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250萬元;
③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800萬元以上。
3. 具有相應人才隊伍、自主知識產權和研發基礎條件,創新能力評價得分達60分以上;
4. 上一年度至申請之日期間,未發生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違法、知識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為。
二、申報時間與程序
(一)企業申報。企業從7月21日起,登陸浙江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進入“平臺建設”場景,按需選擇“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或“省企業研究院”業務模塊,按照“申報指引”自主完成申報。其中,申報條件中的“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比例”均為2024年度數據,其它申報條件涉及數據截止時間可為2025年6月底。
(二)縣級審查?h(市、區)科技局登錄信息系統(網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下同),開展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申報受理及有關材料形式審查;會同有關部門核查申報企業是否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違法、知識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為,核查情況加蓋公章后上傳申報系統。
(三)市級審核。
1.關于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設區市科技局通過信息系統審核申報企業材料,于9月5日前,將推薦名單加蓋公章后,系統上報省經信廳。
2.關于省企業研究院。設區市科技局應于10月24日前,完成申報企業評審,確定認定名單,加蓋公章后系統上報省經信廳。
(四)省級認定。
1.關于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經信廳組織開展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評審,根據評審情況確定現場考察名單,擇優確定認定名單;其中,農業領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由省經信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擇優確定。
2.關于省企業研究院。對設區市報送的省企業研究院認定名單,省經信廳按不低于5%比例抽取并組織專家開展復核。
經確定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名單在省經信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后發文公布。
三、有關要求
(一)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納入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復申報認定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納入省企業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復申報認定省企業研究院。
(二)申報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填報數據應與專項審計報告保持一致。研究開發費用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口徑歸集。涉密企業應按照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后提交。
(三)軟件企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代碼:I65)”確定。農業企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農、林、牧、漁業(代碼:A01-A05)”,以及有效省級以上骨干農業龍頭企業確定。
(四)申報企業應為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運行與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科研條件,以及持續穩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經費保障。鼓勵通過租賃設備等共用共享方式開展研發活動。
(五)市、縣(市、區)科技局應加強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培育建設,全面提升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覆蓋率;制定并落實支持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的政策措施,加強建設指導服務,進一步擴大規模體量。
政策咨詢:省電檢院 唐相雷,聯系電話:0571-81029700
技術咨詢:沈濤,聯系電話:0571-85151402
附件: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doc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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